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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省内互通互认的提醒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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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外商投资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推行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省内互通互认政策。为助企准确理解并合规适用该政策,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适用对象 已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地区)投资者,再次在山东省内投资设立新企业、取得境内企业股权、财产份额或进行股权出质登记的,可申请适用本政策。 二、适用条件 申请互通互认时,原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中存有原件,且处于有效期内(未标注有效期的,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 2. 未标注限用区域,或实际投资未超出限用区域; 3. 未标注“不得复印使用”“复印无效”等类似字样。 三、不适用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政策: 1.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 2.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3. 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在诉讼、仲裁程序中的; 4.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5. 其他不适用情形。 四、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可免于重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书的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原件。办理时,只需提交: 1.原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由投资者签字); 2.《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通互认承诺书》。 五、重要提醒 1. 登记机关将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与有效性进行内部核查。 2. 若原证明文件内容发生变更、有效期届满,或所依据的归档材料存在虚假、失效等情形,须重新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并提交原件,不得继续适用互通互认。 3. 涉及高风险领域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如提供虚假材料,将依法撤销相关登记,并记入信用记录。 六、咨询方式 如有疑问,请拨打0633-8717500咨询,或登录“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查询。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全省互通互认工作的通知、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通互认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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